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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及基本经验总结
发布时间: 2012-01-12    作者:李文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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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革的前奏

  新中国成立后,在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的落后的农业大国如何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是历史赋予获得政权的中国共产党的重大使命,也是需要中国共产党独立解决的重大课题。苏联建立起了集体农庄,为后起的社会主义国家树立了典范。中国共产党也几乎自其成立起就将合作社视为社会主义的农业组织形式。在农业合作化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多次强调苏联的经验,认为“苏联所走过的这一条道路,正是我们的榜样。”[1]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土地改革完成后,我们就依靠强大的政治优势,将农民组织起来,仅仅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就走完了从合作化到集体化的全过程。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集体化完成后,我们党对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了不懈的探索[2]。一方面,通过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和下放基本核算单位,克服不同集体经济和不同生产组织之间的平均主义,改善生产单位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农村集体经济和农业生产组织内部,贯彻落实按劳分配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克服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提升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经济基本情况认识不足,也是由于急于求成,夸大了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一再泛滥,多次打断了正确的探索进程。尽管如此,正是由于百折不挠地对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部分做出调整,正是由于广大民众对党、对社会主义的高度信任和创造性实践,计划经济时期特别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相对稳定的时期,我国的农业还是获得了缓慢的增长,一定程度地满足了工业化推进和人口增长的基本需求。

  在资金不宽裕、缺乏大型施工机械的条件下,依靠大兵团作战的人民公社体制在组织农民兴修水利、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方面发挥出了独特的作用,并确保了农村和农业的资源源源不断地输向城市和工业。但是,将这种组织方式用之于农业生产就不会产生任何规模效益,相反会成为一种低效率的集合,因为在这里不存在所谓集体劳动分工协作的优越性。[3]这也正是大跃进和农业学大寨时期农田水利建设成就突出而农业发展相对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1979年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总的看来,我国农业近二十年来的发展速度不快,它同人民的需要和四个现代化的需要之间存在着极其尖锐的矛盾。从一九五七年到一九七八年,全国人口增长三亿,非农业人口增加四千万,耕地面积却由于基本建设用地等原因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因此,尽管单位面积产量和粮食总产量都有了增长,一九七八年全国平均每人占有的粮食大体上还只相当于一九五七年,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全年的收入只有七十多元,有近四分之一的生产队社员收入在五十元以下,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一万元,有的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长此以往,势必削弱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事实上,人民公社体制越是向前发展,自身的弊端暴露得也就越明显,要不是有“文化大革命”和“农业学大寨”这样的政治运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恐怕不会在农村统治长达20多年。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虽然人民公社体制和“学大寨运动”仍在惯性发展,但解决吃饭问题、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成了由大乱走向大治的头等大事。随着中央恢复和新推出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村整体形势开始向休养生息过渡。这一时期,许多干部向中央反映农民反对“一平二调”和瞎指挥,要求尊重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呼声十分强烈。作为回应,1978年初邓小平在广东等地的讲话中提出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反对“一平二调”、瞎指挥。该年1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对农村集市贸易的所谓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属性提出了质疑。3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一方面仍在强调学大寨,另一方面又特别指出要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现阶段的各项经济政策。5月11日,《光明日报》刊登题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特约评论员文章,由此掀起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全国大讨论。10月,农业按劳分配讨论会在京举行,平均主义的大寨记工法引起众多非议。11月4日,山西《晋中报》发表了中共晋中地委第一书记李韩锁的讲话,抨击了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形而上学的观点、盲目批判集体经济内部的资本主义的做法,等等。这篇讲话在国内引起很大反响。11月24日,《人民日报》专文介绍了四川省大邑县学大寨的经验教训,强调坚持因地制宜,不要生搬硬套。11月11日,《贵州日报》头版以整版的篇幅发表了该省关岭县顶云公社实行“定产到组”生产责任制的报道,其中的编者按鲜明地指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顶云公社的实践已经证明,实行联系产量的生产责任制是正确的。……一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受到农民群众欢迎的政策、办法,都应该大胆实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虽然仍将包产到户列为禁区,但在农业问题上还是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最重要的是明确了推动农业的发展除了国家的物质支持和技术支持以外,更重要的在于所制定的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为此,“我们对农业的领导,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按照群众利益办事,一定要坚持民主办社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社员群众的民主权利。决不能滥用行政命令,决不能搞瞎指挥和不顾复杂情况的‘一刀切’。”全会强调坚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基本制度也是针对普及大寨县中的“穷过渡”而言的,要求在稳定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不允许在条件不具备、多数社员又不同意的时候,搞基本核算单位从生产队向生产大队的过渡”。会议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指出:人民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决纠正平均主义,在具体做法上“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4]此外,这个《决定》还出台了推动农业发展的多项政策措施。

  二、改革的突破和成型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合作化以来围绕“包”字对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探索。实践表明,“由于农业是野外作业、手工操作、周期性长,所以农业生产要‘包’,不‘包’责任制就建立不起来”[5]。那么,“包”给谁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里的“包”有两层含义,以农村人民公社为例,即是基本核算单位(比如生产队)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比如生产大队或公社)承包,基本核算单位内部的生产小组或农户向基本核算单位承包(分包)。“包”的内容,可以是一定的作业量,也可以是一定的农产品产量。实践还表明,联系产量进行承包效果是最突出的——而这在手工操作的农业生产领域就很容易导向包产到户。问题是包产到户又很容易和分田单干联系起来,如此便会触及长期以来思想认识上的一个禁区,因而一再遭到批判和取缔。实际上,包产到户与分田单干的区别是明显的,正像长期领导农村工作的邓子恢指出的那样:“不能把作为田间管理的责任制的包产到户认为是单干,虽然没有统一搞,但土地、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大活还是集体做,不是个体经济。作为田间管理,包到户,超产奖励是(应当——引者)允许的。”[6]还有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包产到户以后,分配权还是集体掌握的。

  真正的问题在于,如果对包产到户开了口子,就很容易导向包干到户——那就不同了,正像改革开放后的现实所充分显示的那样,分配权给了农户,如果集体经济基础不强、集体资产不多或者已分析到户,那么首先生产队就变成了可有可无的生产组织;生产大队除了收取税费以外,生产上的权力也不多了,逐渐演变为纯粹的社区管理组织——而这势必从根本上动摇农村人民公社乃至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也许正是因为这个道理,毛泽东虽然主导了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下放和调整,但还是为这种权利的下放设定了一个底线。1962年以后,包产到户成为禁区,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废弛,有利于巩固人民公社制度基础的“大寨经验”受到赞扬和推广。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暗地里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多数原本在50年代后期特别是后来的三年困难时期作为生产自救的临时性措施试行过这一做法。1979年底,包产到户在全国还只是个别地方试行,比重仅占9%。[7]到1980年以后,情况开始有所变化,包产到户逐渐由暗转明、由少变多,随之引起更大的争论,关于包产到组和包产到户的问题成为党的全部经济方针的焦点所在。

  进入1980年第四季度以后,有三件事推进着农村的改革继续向前。

  一是《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经过半年多的起草后,从10月12日起,正式进入为期一个多月的大范围讨论期,参加讨论的人多达4000人以上。这一讨论是一次对建国以来历史自然也包括对农业合作化史和人民公社史的深刻反思,同时也是解放思想和统一认识的重要过程。经过这场大范围的讨论和征求意见,第二个历史决议在1981年上半年又做了几处修改,于6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二是对农业学大寨运动给出了明确的结论。 11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山西省委《关于农业学大寨运动中经验教训的检查报告》。中央在批语中指出:山西省委总结了大寨大队从农业战线的先进典型变成执行“左”倾路线的典型的经验教训。各地应认真总结学大寨和三中全会以来农业战线上的经验教训,以利于进一步肃清农业战线上“左”倾路线的影响,更好地贯彻执行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制定的各项农村政策。历史已经证明,把先进典型的经验模式化、绝对化、永恒化的做法是错误的,有害的。任何先进技术经验或经营管理经验都必须同当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重视经济效果,在农民自愿接受的基础上,经过试验逐步推广。要接受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使培养劳动模范、培养工农干部,有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制度,不要让他们担任不能胜任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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