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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祥:打造依法治省升级版 建立法治龙江新常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02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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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打造依法治省升级版 建立法治龙江新常态
  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作出了具体部署,对建设法治龙江、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是省委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举措,是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的重要遵循。随着四中全会、省委全会的不断贯彻和《决定》、《实施意见》的逐步落实,建设法治黑龙江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省将打造依法治省升级版,将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
  一、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的重要基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实施依法治省、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当前,我省改革发展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不仅仅是总结以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就要求对改革举措凡是涉及到法规立改废释的,应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对立法条件暂不成熟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由有关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或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的方式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或者修改法规。在立法内容上应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坚持问题导向,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在一些重点领域集中进行地方立法,特别是要围绕我省“五大规划”发展战略和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围绕全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设计和开展地方立法工作,适时制定出台土地管理、金融服务、边境管理、通道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民生改善、城市管理、网络监管等方面的法规条例,使全省改革和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触及各领域,因而应按照精细化要求,不断调整补充完善,使其结构严密、系统、合理,成为上下不矛盾、彼此不冲突的有机整体。地方立法不同于国家立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应坚持科学立法,遵循法治基本逻辑和内在规律,理顺地方立法体制,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合理配置地方立法资源,明确划分各层级立法权限,综合运用立改废释多种方式,及时完善现行法规规章,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地方立法是对人民群众共同意愿的充分反映,是对广大群众权利和利益的有力保障,这就需要坚持民主立法,不断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拓宽立法渠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使地方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由于地方立法可科学调整和有效规范地方经济、社会生活的各种关系,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发挥社会各界人士作用,进行充分立法协商,积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审议颁发部门,应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法规草案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建议机制,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制度,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地方立法全过程,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为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的客观要求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目前从国家层面看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从我省情况看,近年来也相继制定修订了许多具有鲜明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成效还不是非常满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实施不力,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还相当程度地存在,直接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因如此,四中全会《决定》把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也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能否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黑龙江建设的总体进程,决定着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的整体水平。应按照《决定》和《实施意见》提出的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真正做到法定职责法无授权不可为。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要求我省各级政府必须加快转变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把精力主要放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而各级政府如何行使权力、具体承担哪些责任,最终要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应从清楚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边界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精简全省各级行政审批程序和权限,把行政资源集中用于调节经济运行、维护市场秩序上来,力求最大限度地释放市场潜力、激发社会活力。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我省思想观念还比较守旧,体制机制还比较僵化,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执法重点向市县下移,赋予乡镇更多的行政执法权,特别是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城乡建设等领域开展综合执法,做到减少行政层次、整合行政队伍、提高行政效率。另外,我省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物较多,地方、农垦、森工相对独立,政企不分、条块分割、体制不顺的问题比较突出,应加快明晰和厘定铁路、农垦、森工系统和地方公安执法的责任,努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等问题。同时,应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将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出现,为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创造有利条件。
  三、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的关键所在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心从“有法可依”逐步转向“有法必依”,特别是突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这既是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也是世界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更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曾经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靠制度来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建设法治黑龙江、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坚决抵制权力、关系、人情、利益等各种因素对行政执法的干扰和影响,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执法效果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要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认定标准、必经程序,明确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重大决策失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或大打折扣。政法机关要变被动为主动,尽最大可能做到执法公开、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要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重点从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入,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特别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就我省司法职权配置不合理的状况,要尽快理顺农垦、森工系统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解决企业办法院、检察院问题,改变缺乏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局面。要建立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将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全面梳理,清晰界定司法人员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界限,管控和制约司法权力运行。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通过程序公正实现案件审判的实体公正。
  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的有力支撑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和主要手段,不仅体现在制定一套科学的有形的制度规范和规则体系,而且表现在张扬一种蕴涵着人类道德理想和价值追求的精神理念。基于此,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弘扬法治精神是一个锻造法治内在品质的过程,需要进行不懈的文化累积和人文传承。要自觉继承吸收中国法治传统的优质元素,善于借鉴移植发达国家的先进法治文化,结合省情加以修正改造使之“本土化”,夯实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的文化土壤。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使学法信法遵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省人民的行为习惯和生活常态。在此基础上,要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把宪法法律视作神圣不可冒犯的戒律,把对宪法和法律的谦恭和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其作为修身理政、立言立行的主要标尺,努力发挥法治精神对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的引领作用和支撑功能。
  五、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的坚强保障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最根本的政治要求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目标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正如《决定》所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既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的全过程、各方面。要把法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各级党委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高度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着力抓好立法工作队伍、执法工作队伍、司法工作队伍和社会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要深化法治体制机制改革,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重点理顺农垦、森工系统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尽快解决我省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建立法治黑龙江新常态创造良好环境。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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